供暖期间,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是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
二是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
一是供热终端换热站、电锅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执行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是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免收高可靠供电费。
三是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供暖,对非供暖期固定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政策另行下达。
《通知》还明确了煤改气门站价格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同时,加强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对城镇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
在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方面,我省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我省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热情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在缓解弃风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
一是积极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就近优先直接消纳。风电、光伏发电富集地区,在按有关法律法规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鼓励电蓄热、储能用户和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组织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
二是合理制定电采暖输配电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三是探索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支持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将电供暖电量(含跨省跨区)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向电力企业直接招标低谷时段电量,采购市场最低价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跨省跨区输入的长协电量要安排特殊的比例清洁供暖电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方面,我省也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输配价格监督管理,加强成本监审,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及转供代输费标准,减轻居民采暖用气负担。
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积极研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控制季节性峰谷差。
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买卖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利用市场行情报价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供需矛盾。
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既让企业有积极性开发清洁供暖项目,也让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根据当地供热方式,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协调好不同供暖方式的比价关系。对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较多的,能够最终靠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建立健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灵敏反映煤热价格关系,优化定价行为。要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试点推进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市场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省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城镇和乡村居民清洁供暖补贴机制,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带领企业和社会投入,加大对清洁供暖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供暖企业向居民供暖相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供暖建设,积极探索采用PPP模式发展城市清洁供暖事业,引入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供暖建设与运营。
同时,做好供应保障。省发改委要求电网企业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网改造力度,保障清洁供暖用电稳定。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及早谋划部署,积极争取,确保气源充足供应,特别要根据居民用气真实的情况,争取上游供气企业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各级供气企业也要切实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