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采暖补贴细则已公布!最高可领3200元,来看看你能领多少?最近济南人的生活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瑟瑟发抖...如果说夏天济南人的命是空调给的,那冬天就是暖气给的了。最近最近一段时间,大家最关心的就
用气取暖:济南市规定,对新增的实施燃气壁挂炉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补贴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自2017年供热季起,用气费用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家用燃气壁挂炉采暖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气量不足12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
用电取暖:为推进“电代煤”,济南市对新增的实施家庭电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的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每户补贴2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自2017年供热季起,对实施家庭电采暖的居民,采暖期用电按0.2元/度的标准做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度。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
答:根据《细则》,此次清洁能源采暖补贴到居民用户的分为两类,一是分户式燃气壁挂炉的用户;二是分户式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
答:各县区政府部门为清洁能源采暖的实施部门,一般申请受理工作会下放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工作10月底完成。
答:以今年采暖季结束日(2017年3月15日)为时间节点。3月15日之前已使用电或燃气取暖设备的用户,按既有认定;3月15日之后采购、安装电、气取暖设备的用户,按新建认定,合乎条件的可享受设备补贴。
答:就家庭用户而言,此次清洁能源补贴主要是针对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两种电取暖方式,空调采暖不在补贴范围内。
答:新建用户分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两方面,前者在采暖设施安装并验收合格后下发,后者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供电公司可以提供的单据发放;既有用户不享受购置补贴,用气用电补贴则根据燃气、供电公司可以提供的单据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
如果商品房项目建设之初因集中供热管网不具备条件而采用了集中式电供热或天然气锅炉供暖,2017-2018供热季初次投入运行的,可以列入区县新建任务清单。
答:不可以。《细则》明确规定,居民采暖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方式,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的原散煤取暖用户才能采用气代煤电代煤取暖方式。
答:可以。需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通过第三方审计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运营方,即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
家用壁挂炉等用户需由供热公司可以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该证明具体该如何开具?
答:符合《细则》要求的用户应先到县区居委会登记,经居委会审核后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到供热企业开具所在小区或区域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第一条为快速推进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规范工程建设与资金补贴管理,依据省市关于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牵头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是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责任主体,供热、供气、供电企业是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实施主体。
第三条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应结合实际,成方连片,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施复合供能、多能互补、清洁用能。居民采暖应优先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集中供热覆盖但已满负荷以及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的原散煤取暖用户,采用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或分户式取暖方式。
第四条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主要是采用燃气锅炉、分户式燃气壁挂炉、集中式电供热设备(电锅炉、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热等),以及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
第五条各县区负责,供热、燃气企业配合,分别建立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项目台账和用户台账。
第六条各县区负责对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用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用户台账。每项工程完工后,及时建立用户台账统计表,由县区政府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最终形成的用户总台账,作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验收考核、资金拨付的依据。各县区对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替代改造的用户严格把关,对用户总台账负责。
第七条新建或既有燃气壁挂炉用户、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的认定,由县区会同安装公司可以提供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施的证明和清单,社区开具用户原使用燃煤采暖的证明,并登记造册。既有用户的认定工作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其中家用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用户需由供热公司可以提供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证明。
第八条新建或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提供安装集中式燃气和电供热设备证明、缴纳气、电费的证明,由县区政府负责认定。既有气代煤、电代煤集中式供热项目的认定时间同上一条。
第九条新建集中式气代煤电代煤供热工程建设应由具备供热资质的企业实施,特殊情况需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分户式燃气壁挂炉、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安装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十条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十一条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设备。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进行质量检查,核对产品型号,检查外观;材料、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验测试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筑设计企业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项目管线按照设计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区县政府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检验收取规范》(CJJ9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CJJ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CJJ33)等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地现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济南市安全及文明施工有关要求,张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施工通告。
第十六条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完工后,由各县区组织验收。工程完工验收按相应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新建与既有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补贴,由各县区按照每个用户台账信息,建立燃气壁挂炉、分户式电采暖设备购置和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卡。在采暖设施安装完工验收合格,以及采暖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来提供的用气用电单据,分别将设备购置补贴费用、用气用电费用补贴划至用户卡中。
新建燃气壁挂炉用户、分户式电采暖用户享受设备购置及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既有用户只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未按规定期限认定的既有用户,不享受用气用电费用价格补贴。
第十八条新建与既有集中式燃气锅炉供暖补贴,应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由燃气企业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其亏损情况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新建与既有集中式电供暖补贴,如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执行优惠电价,但仍形成亏损应在采暖季结束一个月内,由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其亏损情况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指挥调度、协调督促、考核管理等,实行日调度、周汇总制度。
第二十一条围绕台账清单、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质量安全、气源落实、资金保障、运营维护等重点,实施跟踪督导,加强核查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不定期督查、巡查。
第二十二条对任务进展缓慢的,予以全市通报;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进展不力、逾期未达成目标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对出现散煤复燃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