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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一》思考之第十三条
TIME: 2024.02.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也对原司法解释一、二中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今天分享第十三条的学习心得: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承包人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条文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件索引:(2020)豫01民再40号 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本院再审认为,煤建公司称水木清华公司已完成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整幢建筑物系危房。经查,案涉工程水木清华公司仅施工基础及一层部分,剩余二至七层系煤建公司另行委托他方施工。本院认为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勘察、设计又是决定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线日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是根据建筑设计企业即煤建公司现场提供的图纸做的抽测,因在钢筋数量、截面尺寸等方面与煤建公司所提供的图纸不符,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亦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明确现场施工图纸是否为图审通过的图纸。煤建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向水木清华公司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煤建公司坚持认为水木清华公司应按2002年6月版蓝图进行实施工程,该图纸概述部分显示所建工程为主楼六层的住宅楼,但所建工程实际为七层,即使水木清华公司完全按该份2002年6月版蓝图施工,也没办法避免案涉工程质量缺陷的问题。原审中法院也多次就水木清华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委托司法鉴定,均因施工图纸问题而无法鉴定。故煤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件索引:(2017)湘01民终9679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关于涉案装修项目网络地板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别判定所是通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确定的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整个取样过程均是在双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全程见证下提取,该次鉴定依据的标准虽非防静电地板鉴定标准,但是其所依据的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远高于防静电地板的规范要求。涉案装修工程建设项目已于2015年8月7日移交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已进驻人员办公使用至今,现不能排除在使用的过程中有不当使用而影响网络地板质量的情形,故重新鉴定时以现场抽样方式已不可行。因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所称的公证处封存样品系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单方面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没有新宇公司的人员参与,在纠纷已确定进入诉讼过程中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单方邀请公证人员提取样品,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新宇公司装修过程中提交封存的样品,系新宇公司在材料进场时依据建筑施工惯例和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招标文件、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经工程各方参与人员认可后交由发包方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保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封存样品的目的和意义正是为避免今后发生相关争议而保留原始证据。故在重新鉴定时一审法院确定以新宇公司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封存的样品作为鉴材,符合本案真实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作为重新鉴定的申请方,不提供新宇公司已经交付的工程各方签字认可的封存样品供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前一次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采纳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别判定所的鉴定意见。本案中,装修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均系先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交付拟定施工部位施工,从各节点的工程款付款条件看,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只有对网络地板材料验收合格确定后才同意支付各节点的工程款,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已经支付了3个节点的工程款,此后涉案装修项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作为发包人的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从另一角度看,涉案项目网络地板系项目发包人光大银行指定购买品牌,即便涉案装修项目的网络地板造成了工程质量上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故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别判定所【2016】建鉴字第32-56-SJ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涉案项目网络地板平整度和挠度均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认定光大银行长沙分行14、16楼的网络地板不存在质量问题。

  案件索引:(2020)粤06民终1948号 广东优派科技有限公司、邓广平与佛山市南海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就优派公司而言,其在明知邓广平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明确指定邓广平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专业工程的承包主体,并允许其挂靠大塘建筑公司,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以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规定,优派公司也有着非常明显的过错。因此,在本案中,对造成案涉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的邓广平负有相当的过错责任,相应地,作为工程发包人的优派公司因选任不当亦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酌情确定由邓广平对案涉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60%责任,优派公司承担4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及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0)云31民终405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经对比本文所述条文与原《司法解释》(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无太大变化。

  对于此条条文所提到的过错责任是指,一般在建筑工程中,工程质量出现瑕疵,一般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发包人过错而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就应该由发包人承担。本条文第一款就是在说明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对于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实在无法确定的根据最高院的(2018)最高法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发承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其中关于条文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这样的一种情况一般是指发包人发生了前款规定的三种情况,但是经承包人及时提醒能够尽可能的防止,而承包人没有提醒的,承包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一般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发包人。

  另外还必须要格外注意一点的是,在住建部、财政部2017年7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第第二条第二款中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了定义,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其中工程质量缺陷需要和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区分。

  1.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中关于工程质量的各项工作,例如对工程图纸做严格审核,对工程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等质量严格依照国家标准提供。

  2.如果在发包人发现由于自身问题而导致工程质量瑕疵后承包人知情却不告知,发包人应及时留存承包人知情而不告知的证据。并且对工程质量缺陷积极进行补救,避免工程质量缺陷的扩大。

  3.承包人假如发现发包人有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并且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使自己承担责任。

  4.承包人已经对发包人告知可能会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问题进行补救,并且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原因留存设计图纸问题还是工程提供材料的证据。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律协建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公司各类业务。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出品,本书考虑到建设工程行业及其刑事风险预防的特点,在章节安排上先分析了施工公司及从业人员刑事风险,然后主要是依据施工公司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实施阶段划分为招投标阶段、合同订立阶段、材料机械采购租赁、入(进)场阶段、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项目交付阶段、结算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及质保期八个阶段,分八章论述各阶段经常涉及的35个罪名。具体罪名分析又分为罪状描述、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风险防范建议共三大部分五大点,特别是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和现实警示性,风险防范则是从施工公司管理合规角度做了建议,使本书又具有较强的实用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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