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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3-17 来历:我国包装网责编:我国包装网 阅读次数:
日前从北京市质监局了解到,为了标准木地板商场,维护顾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质监局对木质地板产品标识标准做了明确规则,并从本年1月1日起,要求法律部分按此规则法律检查。
木质地板即指实木地板、强化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全部木质资料制形成的地板,其产品标识,应在产品或最小出售包装物的明显方位上明示,标识内容有品牌称号、标准、类型和生产日期、批号。在最小包装物上的标识还应有厂名、厂址、质量等级、产品履行标准编号以及树种、防潮防晒符号。还应有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明书及标准的装置运用说明书。进口产品应有原产地地址和署理经销商在国内的注册称号及地址。托付国外加工产品应明示托付内容及称号。标识文字运用标准中文,耐磨损、明晰、易于辨认,运用法定计量单位,内容不得夸张、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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