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与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实施,交警部门将依法严查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行为;依法查处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冒用电瓶车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随意停放、闯红灯、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全县居民日常驾驶的电动车,很多是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建议有需要的群众到正规门店购买“合标”电瓶车,凭3C认证的合格证和购车发票、身份证等理登记上牌。
自3月1日《条例》实施开始,在此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瓶车,将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3月1日起计算。过渡期内的电瓶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号牌。三年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过渡期临时号牌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
可以,但不强制性购买保险。鼓励电瓶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瓶车投保提供优惠。
不需要费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办理电瓶车登记上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全县各交警中队。具体为斗湖堤交警中队、章庄铺交警中队、黄金警中队、南平交警中队、埠河交警中队、麻豪警中队、杨家厂交警中队、藕池交警中队、黄山头交警中队均可办理。
《条例》发布之后购买的非国标电瓶车;非法拼装的;改变或者拆除电瓶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晴雨伞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车辆外观严重破损的;灯光制动等核心部件损坏以及其他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能。“两车”保险号牌不能代替登记号牌,需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电瓶车临时号牌仅作为电瓶车过渡管理期登记备案使用,不代表其为合法的非机动车,如果过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伴随《条例》的实施,交警部门将依法加强重点交通违法的查处。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拼装、改装、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对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冒用电瓶车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随意停放、闯红灯、逆行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高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带有脚踏骑行功能,但是别的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两轮电瓶车登记过渡期临时号牌(红牌)。
1.绿牌办理(长效号牌)。符合登记标准的电瓶车的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非本地居民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地居住证);电瓶车销售发票、收据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电瓶车产品合格证。
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车主应填写《非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2.红牌(过渡期临时号牌)。不符合登记标准的电瓶车的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非本地居民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地居住证); 车辆销售发票、收据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产品合格证,无合格证的可提供同类型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主在合格证上签字证明车型与复印件上车型相符;
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车主应填写《非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