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在用违标电瓶车管理工作,维护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为全市在用违标电瓶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
自2019年8月1日起,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开展在用违标电瓶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工作。期间,有群众反映工作日因自身需上班的原因,无法前来办理业务,希望交警部门增加受理业务的时间。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更好地开展工作。交警大队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公司研究决定,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交警大队联合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于法定工作日外(包括周六周日、节假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公司营业点(乐昌市金融路51号)受理违标电瓶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业务以及新合标电瓶车核发通行号牌业务。
一、电瓶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