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地板砖用起来能够“恒久远”,多掏钱买了商家口中的“优等品”,可却在无意中发现,陶瓷砖国家标准早已取消了“产品等级”之分。觉得心目中的“优等品”变成了商家挖好的“大陷阱”,近日,市民石先生找到了工商部门和记者投诉、反映“瓷砖等级之说的秘密”。
9月1日,市民石先生带着瓷砖外包装、商家销售单、国家有关标准及法律文书找到记者。据其介绍,今年7月7日,他在城南一家瓷砖超市选购地板砖,“我看中了一款地板砖后,销售人员就主动跟我说,地板砖最好买优等品,虽然价格上贵一点,但是也更经久耐用。”石先生觉得销售人员说得有理,地板砖铺上去了要用好几十年,于是就花费6497元购买了该店3种规格的“优等品”地板砖。
7月底,石先生家的自建房全部铺好了地板砖,新家一下子有模有样了,这让石先生特别高兴。8月初,一条电视新闻却让他的心情陡转直下,国标早已取消等级之分,说“优等品”完全是商家牟利的噱头。在石先生保存的所购瓷砖的外包装上标注有“GB/T4100-2006”字样,“这个就是厂家执行的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陶瓷砖》国家标准,在这个标准中明确了瓷砖产品取消产品等级,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现在厂家和商家还在以优等品为名,向消费者推销就是在欺诈。”石先生对记者说。
此后,石先生找到商家,要求予以赔偿,但是遭到拒绝,于是将此事投诉到城郊工商分局。8月27日,安源区消费者协会城郊分会对此进行了调解,但因为当天商家拒绝调解而做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民事纠纷。石先生和记者说,当天他当场提出商家和厂家涉嫌欺诈,工商部门应该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直接查处而不是调解。“工商部门给我的答复是,GB/T4100-2006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意思是说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石先生说。在石先生提供的《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上,记者看到上面特别标注了这一说法。 回到家后,石先生始终觉得厂家和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于是又开始查找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8月30日他查找到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4日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17条注明“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厂家既然在产品外包装上已经注明执行了这一国家标准,就不应在外包装标注产品等级,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石先生气愤地说。
当天,记者就石先生所述国家标准、处罚办法和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实,涉及条款确实存在。随后,记者以购买地板砖为由走访了建材市场里一些瓷砖经营店,发现标注“优等品”或“一等品”是一个普遍现象。
在一家瓷砖店里,记者在销售人员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上看到,上面都标明产品执行的是GB/T4100-2006《陶瓷砖》国家标准。但询问“同一款瓷砖有没有好坏之分”时,销售人员表示,有优等品和合格品之分,于是记者要求“拿优等品和合格品比较一下”,销售人员却表示店里面暂时没货,因为“家装大家都要买好的,合格品卖得少进货也少,要的话也可以到厂家进货。”但同时极力劝说记者绝对不可以为了省钱买合格品,以后出了问题反而更要多出一笔钱。 而在另一家瓷砖店,记者指着店内瓷砖样品左上角标注的“优等品”字样表示,国家标准规定瓷砖产品只能标“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对此店老板说“优等品是厂家出厂的时候标的”,对于记者“厂家生产的全是优等品吧”的疑问,店老板笑了笑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家装市场一般都是“优等品”和“一等品”。
9月1日,记者就石先生的反映联系了城郊工商分局。在听了记者的讲诉后,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石先生向媒体反映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被终止”以及“有关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答复”情况属实,而对于石先生新提出的一些内容,工商部门因为是首次接到此类投诉,需要一段时间做出详细的调查,“15天左右应该会有一个调查的最终结果”。
针对此事,记者还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江西原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琼穗和记者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叶律师建议石先生可以和商家、厂家和解,和解不成可以请工商部门介入调解,两者都行不通的话,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此外,能够最终靠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