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就《北京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北京市鼓励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碳排放单位理应当按规定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水平。
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能循环再生、持续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市发改委介绍,北京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与城市建设、节能降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等领域的协同程度逐步的提升,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建设深层次地融合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方式正在慢慢地形成。同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也面临管理体制机制需加强完善、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等问题,有必要制定《条例》,为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5章34条,在“推广与应用”章节中包含发电、供热供冷、氢能利用等方面举措。
其中,在本地发电方面,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具备条件的关停废弃矿区、垃圾填埋场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风能资源条件良好且具有一定开发利用效益的区域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同时,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在供热供冷方面,拟引导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按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热优先原则,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与传统能源供热、供冷多元有序联动发展。有关部门拟支持建设综合能源供热系统和配套储热、储冷设施,鼓励和支持供热企业对既有供热系统来进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热改造。
在氢能利用方面,拟结合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支持氢能关键核心研发技术、示范和应用,推动氢能产业安全有序发展。经信、城管等部门也应完善政策措施,科学布局和建设制氢、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在交通、供热、发电等领域的应用。
此次还明确了可再生重点领域:新建建筑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开发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有序实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改造;鼓励和支持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停车及加油(气、电)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实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既有产业园区实施太阳能、地热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改造;在城市更新及用能单位能源系统改造升级中,鼓励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充分开发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记者 曹政)